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相對前幾次審議,此次四審稿有著諸多亮點,其中在加強政府執法和民眾維權兩個方面尤為明顯。作為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法,環保法修訂過程曲折且備受矚目,此次修訂對今後完善環保作用不可小覷。
  在近年愈演愈烈的霧霾天氣的影響下,各方對於環保的決心可謂前所未有。如何保護環境,角度的差異會產生不同的答案,多年的環保經驗表明,“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這一痼疾縱容了環境破壞行為,從公共治理的角度看,保護環境首先要有一部權威有效的法律。現今的《環境保護法》實施已近33年,操作性不強,執行效果差等問題日益凸顯,故讓這部環保基本大法變得更有執行力,就成了修訂的主要目標。
  在“發展至上”理念的影響下,過去環保工作存在被邊緣化的跡象,其中的一個表現是,環保部門角色經常被忽視。公眾對環保執法的印象,主要集中在為數不多的大案要案,而即便是這些頗具象徵意義的執法,其合理性也一度遭遇輿論質疑。以霧霾極端天氣為例,去年年底,遼寧省環保廳首次給8個城市開出“霧霾罰單”,罰繳總計5420萬元,一個自然而然的問題是,如果罰款來自財政收入,則意味著執法只是財政的挪移,歸根結底還是納稅人的貢獻。可見,這樣的執法對於環保的意義不大,要起到懲戒效果,就必須明確各方的責任歸屬,找準執法對象。
  此次環保法修訂基本遵循了“加大環境違法責任,加大對損害生態環境的企業、單位或個人的處罰力度”的方向,按照這樣的立法思路,今後的執法有望變得更加切實有效,但也不能忽視由此可能衍生的問題,強調執法權威也意味著環保部門將告別“清水衙門”這一身份,也因此,防止執法者以權謀私就變得極為必要。事實上,早就有報道提到,隨著近年來環境治理力度不斷加大,行政地位、執法權力持續提高的環保部門職務犯罪“腐敗高發”現象愈演愈烈,今年“兩會”更是傳出“比霧霾更可怕的是‘環保腐敗’”這樣的警示聲音,可見,在加強執法權威的同時,監督和制約執法者也迫在眉睫。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介紹,草案四審稿規定,幫助企業在環保檢測數據上弄虛作假的環境監測機構也會連帶擔責,其實,除了強調問責,此前的修訂案中,公開環境信息的規定客觀上亦可起到監督和制約執法者的作用,關鍵是這些約束性規定在日常能否執行到位。
  在執法疲軟持續已久的情況下,強調政府執法確有其必要,除此之外,有必要重申的是,環保不僅是政府部門的責任,也是“眾人之事”,破壞環境的行為發生後,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執法以儆效尤,但其對民眾生命健康的影響卻不可輓回。民間開展維權有賴於立法層面的開閘,這其中,公益訴訟向來被寄予厚望,環保法修訂備受關註的焦點之一就是對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相關規定。最近的蘭州水污染事件,5位蘭州市民就水污染事件試圖向蘭州中院提起訴訟,卻被後者以“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為由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因規定過於模糊此前不乏爭議,環保法修訂案三審將公益訴訟主體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總會等有著官方或政府背景的機構,而民間環保機構,尤其是有意願提起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則被地方法院拒之門外。據媒體報道,四審稿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相比此前,此番規定顯然有所放寬。
  公益訴訟尚在起步階段,目前各級法院普遍較謹慎,環保法放寬訴訟資格客觀上有利於推動公益訴訟的開展。加強政府執法是推動環保的常規之舉,而公益訴訟則有一定的創新成分,在這方面的作為,既是這部環保大法的使命,也將影響它的歷史地位。  (原標題:[社論]為公益訴訟開閘是新環保法的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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